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名称:常熟市防癌抗癌协会
第二条:性质:系由热心于防癌抗癌事业的各界人士和癌症患者自
愿组成的、地方性、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宗旨: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
策,弘扬社会道德风尚;宣传各种有效实用的防癌抗癌知识、方法及其机理、效应;组织防癌抗癌方法的总结和交流,坚持走群体抗癌的路子,传播康复文化。同时,坚持科学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,协同有关部门向社会传播癌症可防可治的思想观点和科普知识,积极组织和引导癌症患者开展健康的、丰富多彩的康复活动,为健康人预防癌症服务,以促进我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。
第四条 隶属: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熟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
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熟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挂靠常熟市卫生局和常熟市科学技术局。
第五条 会址: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南路85号科技局底楼。
第二章 任务
第六条 主要任务
㈠ 积极普及预防癌症的科学知识,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,并掌
握预防措施;
㈡ 组织并开展咨询、讲座等各种形式的活动,帮助群众了解癌症,
以利早发现、早诊断、早治疗、并治疗得当,免受歪门邪道的蛊惑;
㈢ 组织癌症患者介绍交流康复经验,有康复患者现身说法,宣传癌
症并非绝症,癌症并不等于死亡。以利坚定信心,提高生存质量,早日康复;
㈣ 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康复活动,如健身、文娱、旅游等
体能锻炼,建立健身活动点并促进各种互慰、互勉、互助、互励活动,推动群体康复;
㈤尽可能为特困患者和新患者排忧解难,提供各种帮助;
㈥ 争取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对防癌事业的重视和对抗癌康复事业
的关心和支持;
㈦ 筹措协会活动经费,管好用好资金,更好地发展防癌抗癌事业;
㈧ 开展与外地同类组织的交流沟通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.
一、个人会员
凡遵纪守法,拥护党的领导,维护安定团结,恪守社会公德,承认
本会章程,志愿入会,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加入:
㈠ 思想作风正派,具有一定的防癌抗癌知识,热心公益事业,为
群众服务者;
㈡ 支持、配合、协作防癌抗癌工作的医务、环保等方面的科技人
员;
㈢ 癌症患者;
㈣ 热心支持防癌抗癌事业的各级领导和各界人士。
二、单位会员
凡关心防癌抗癌事业,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、团体可申请成为
本会会员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
㈠ 由本人(单位)申请,经本会会员介绍,提交申请书;
㈡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
㈠ 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㈡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㈢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权;
㈣ 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和各种帮助,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;
㈤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
㈠ 遵守本会章程;
㈡ 自觉地宣传防癌抗癌科学知识;
㈢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㈣ 执行本会决议,自觉缴纳会费;
㈤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单位会员应定期缴纳团体会员费。
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
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以上者作自动退会。假借本会名义活动,损害群
众利益者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被剥夺政治权利者,其会籍自然取消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责是:
㈠ 制定、修改本会章程;
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;
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㈣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
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闭幕期间,理事会是执行机构,领导本会开展工
作,对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
㈠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㈡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㈢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㈣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㈤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㈥ 决定机构的设立;
㈦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;
㈧ 制定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;
㈨ 组织、领导会员开展工作;
㈩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会议决议须有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才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㈠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㈡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㈢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㈣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;
㈤ 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。
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报主管单位审查、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方可任职。
第十九条 本会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。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。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7人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聘请顾问21人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
㈠ 会费;
㈡ 捐赠;
㈢ 政府资助;
㈣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㈤ 利息;
㈥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并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。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,按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建账。财务活动受市科技局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